雇主們請注意了! 隨意叫仲介公司把女傭帶走,反正女傭不在我家,出事也不關我事。 事情真是這樣嗎? [實務案例]雇主懷疑女傭偷錢,第一通電話絕不是打給警察局而是仲介公司:「你們的女傭偷錢,太可怕了!現在馬上來帶走,我絕對不再讓她住在我們家裡,現在馬上來帶走!」仲介公司人來了,把女傭帶到警察局報案,女傭抵死不認,警員查無證據也不受理。仲介公司把女傭送回雇主家,雇主堅不接受。再打電話給勞工局請求收容,勞工局一定說事件未達安置要件,同樣不予理會。於是,仲介公司只好先把女傭帶回公司宿舍安置再說。於是, 可能一,女傭滿腔怒火挾怨投訴。 可能二,女傭心口不服伺機逃跑。 可能三,女傭反應激烈傷人自殘。 可能四,女傭含冤哀怨燒炭割腕。 可能五,可能…別再可能下去了! 無論是上述那一種可能,雇主都脫不了關係的,因為女傭未達安置對象要件,仍然在聘僱許可期間,雇主還是要負所有法定責任。女傭出事了,雇主說人是仲介公司帶走的,不關我的事。那又如何?是你命令仲介公司帶走的,不是嗎?回頭看看你與仲介公司簽署的委任服務契約書,╴頭有記載仲介公司須負外勞臨時安置之責嗎?當然沒有。
外籍勞工無論是在等待轉換雇主、等待遣返回國,或甚至嚴重勞資糾紛雙方水火不容時,雇主千萬別便宜行事,隨意召喚仲介公司把人帶走了之。要知道,無論任何原因要臨時安置外籍勞工,必需先經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而且臨時安置地點也必須是法定安置地點。以往仲介公司怕得罪雇主,總是隨召隨到設法私下收容外勞。雖然暫時解決雇主的問題,但衍生的後遺症往往讓雇主得不償失。
[勞委會外國人臨時安置作業要點]規定必須符合下列要項之一者,始認可為安置對象: (一)在等待轉換雇主或遣返回國期間,經勞委會核准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或管理。 (二)面臨雇主關廠、歇業、或負責人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膳宿乏人照顧。 (三)因主動檢舉或其他原因發生之勞資爭議情事,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不宜再留置雇主處。 (四)遭雇主不當對待(例如性侵害、性騷擾、虐待、毆打、惡意遺棄等),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雇主無法妥善照顧。 (五)司法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依「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認定為人口販運被害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定有安置必要之外國人。
安置單位有公辦也有委外。實務經驗告訴我們,公辦安置單位除非外勞遭雇主不當對待而且情節嚴重者,否則概不受理。委外安置單位則因得以請領補助經費,接受度就寬鬆許多。
那麼,雇主叫仲介公司把人帶走,事後再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報備,可不可以? 只要立刻報備,勞工主管機關通常一定說好。
但是地雷就在這裡,因為你拿不到主管機關核准安置外勞的證明文件。 萬一外勞抗拒、投訴,或發生逃跑失聯、傷害死亡等意外事故, 主管機關將不止追究仲介公司責任而已,雇主的法定責任,恐怕將是無法承擔的重。
倘若您是聘僱外勞的雇主,面臨外勞居住您府上或廠房感到不安、不適,而擬安置外勞於外者,建議您一定要先徵得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的認可後,再委任仲介公司依法處理。
無論事情有多氣多急,簡單的一個徵詢動作,可保您駛萬年船呢!
[法規研究發展委員會]建議會員公司,鑒於雇主常因雞毛蒜皮小事, 強求仲介公司立刻帶走外勞,並將後續煩瑣事務完全丟給仲介公司 承擔時,可俟機出示此會訊予雇主.除可提醒雇主收容安置外勞必須 遵守之法定程序外,更有必要告知雇主聘僱外勞之法定責任.
資料來源:台北市就業服務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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