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經勞動部認定之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需由二名以上醫療人員評估開立條件如下:  
1.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2.被看護者未滿80歲巴氏量表分數三十五分以下(含三十五分)
3.被看護者滿80歲老人嚴重依賴巴氏量表分數六十分以下(含六十分)
被看護者持「身心障礙手冊」重度或極重度等級.指定項目如下:
平衡機能障礙、智能障礙、植物人、失智症、自閉症、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精神病、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罕見疾病、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九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申請所需之文件:
 
雇主及被看護者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雇主與受監護人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被看護者之診斷證明書影本乙份
被看護者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