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條  件
核准人數比率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
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實際收容人數每 3 人聘僱一人。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
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依法登記之床位數每 5 床聘僱一人
PS.申請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申請所需之文件:
 
負責人身分證及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著需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開立日起60日內有效) 。
團體立案證書影本(雇主為人民團體需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