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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身分證及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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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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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者需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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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以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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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以長期照護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著需經當地社政機關驗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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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護理之家機構或醫院申請者需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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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二年內未曾資遣或解僱本國勞工達一定比例切結書正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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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地縣市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定證明書正本(開立日起60日內有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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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立案證書影本(雇主為人民團體需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