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勞三方合意轉換新制 29日開始實施
97.02.27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天發布新修正的「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從二月二十九日開始實施,未來原雇主、外勞及新雇主三方合意後,外勞即可轉換雇主,大幅縮短外勞轉換新雇主的等待期。

勞委會表示,為增加外國人轉換雇主機會,除現行外勞遭受人身安全迫害或其他特殊情形得跨業轉換雇主外,未來持有招募許可函或具有申請聘僱外國人資格者均可接續聘僱,外勞得跨業自由轉換雇主。

勞委會指出,新辦法規定,原雇主、外勞及新雇主三方合意,或經廢止聘僱許可的外國人與新雇主雙方合意時,新雇主得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逕向勞委會申請轉換雇主,簡化目前由就業服務中心進行公告後,才可轉換的程序。

此外,新辦法也放寬雇主得持診斷證明書接續聘僱家庭外籍看護工,同時取消外勞不得跨區轉換的限制,並將現行外勞轉換雇主作業以三次為限、最多六次的規定,改為轉換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勞委會說,製造業接續聘僱上限規定將由現行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的本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百分之三十,修正為以申請月前二個月往前推算一年平均之僱用勞工參加勞工投保人數百分之二十。

為充分揭露轉換雇主與外勞的資訊,勞委會職訓局網站已建置完成「外籍勞工轉換雇主網路作業系統及勞雇轉換資料庫」,未來轉換雇主登錄、雇主及外國人遴選等將由此轉換資料庫進行,雇主或外勞皆可上網登錄或尋找轉換訊息。
                           
                            資料來源: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