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未給特休 最重可處30萬元罰鍰
101.06.19
勞工在同一雇主,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雇主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並照給工資,如未依法給假給薪,即屬違法,依法將處2萬元至30萬元罰鍰。
依據雇主與外籍勞工簽訂的勞動契約中規定,外籍勞工於服務滿一年後,雇主應給予每年特別休假七日,特別休假期間薪資照給。一般來說外籍勞工與其特別休假應休而未休,則補給一日加班費$528元。在合約三年期滿時,外籍勞工未休特別休假的話,則外籍勞工就有應休而未休的特別休假14天,加班費為$7,392元。

另外因為外籍勞工是屬於三年一簽的契約,因此當在三年滿期回國後,再次來台工作時,其年假則重新累計。如果雇主未給予應休而未休的特休加班費,外籍勞工投訴勞工局或是在機場投訴的話,也將會以積欠薪資來成立投訴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