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23日通過「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明訂雇主責任,釐清外勞工作起始日,雙方合意或三方合意新雇主缴交就業安定費、逃逸通報或是聘僱關係終止等責任,都自接續聘僱之日起算;該案預計8月實施。 勞委會指出,外勞轉換準則修正後,接續雇主責任明訂為自承接日起,新雇主反悔就需將外勞再次轉換出去,不能便宜行事;因此外國人與新雇主雙方合意,或新雇主、原雇主與外國人三方合意簽署之接續聘僱證明書之日,為接續聘僱日,新雇主3日內需向地方政府辦理通報及15日內向勞委會申請聘僱許可。 這次修正案還包括原訂在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中,因修法後刪除改增訂轉換原則,接續聘僱雇主需向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通報程序;刪除新雇主申請核發聘僱許可,應檢具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劃書之文件規定,與刪除新雇主需檢附原雇主缴交就業安定費影本文件。並明訂具有特殊情形而無法於期限內轉換雇主之外國人,符合特殊情形外勞轉換期為60日再加上申請延長1次60日。
資來來源:外傭業務發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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